手機支付寶、微信等電子支付方式在日常交易中被廣泛使用,而以侵入他人支付賬戶盜竊錢款的案件也隨之而來。由于第三方支付領域的復雜多樣,犯罪行為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大致可以將案件細分為五類。 路 1、侵犯第三方支付賬戶內余額 【案例一】被告人劉某某趁同住該處的遠親被害人夏某不備,將夏使用的手機電話卡竊走。后利用該電話卡將夏支付寶賬號的密碼重置,將該支付寶賬號內的余額以轉賬、向他人付款等方式支取花用,共計2.8萬余元。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案例中,行為人直接侵犯了第三方支付賬戶內的余額錢款,沒有涉及綁定的銀行卡等其他資金賬戶。 2.侵犯第三方支付賬戶所綁定的銀行卡內資金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德克士”快餐店借用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機后,趁被害人不注意,采用短信驗證獲取支付密碼后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法,分兩次將被害人手機支付寶賬號綁定的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賬戶內的人民幣轉賬至被告人自己的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賬戶,共竊得人民幣2800元。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案例中, 行為人利用第三方支付賬戶作為撬動銀行卡內資金的工具,侵犯了第三方支付賬號所綁定的銀行卡內的資金。 3.侵犯第三方支付所關聯信貸資金 【案例三】王某在途經被害人段某某房間時見房內無人,遂操作段某某留在房內的手機上的支付寶軟件,通過支付寶賬戶的“螞蟻借唄”功能,假冒段某某名義申請個人消費貸款5000元,并隨后轉賬至自己冒名注冊的支付寶賬戶使用。一審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案例中,行為人利用支付寶等公司對受害人的授信額度,冒充被害人利用花唄、借唄等信用工具套取信貸資金,用來消費、取現等。 4.侵犯第三方支付所關聯理財產品 【案例四】被告人田某借用同事韓某某的移動電話機,利用該移動電話機號碼綁定了韓某某余額寶賬戶的功能,通過找回密碼的方式獲取韓某某余額寶的密碼,先后五次將韓某某的余額寶賬戶內及綁定的平安銀行卡內的錢款轉入其本人賬戶,合計人民幣7.4萬元。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3500元。 案例中,行為人冒名登錄被害人的余額寶、基金等理財賬戶,贖回基金份額到第三方支付賬戶,再將所得錢款非法轉移至自己賬戶或直接消費花用。 5.注冊第三方支付賬號并綁定銀行卡非法取財 【案例五】被告人趙某某在事先已騙得范某農業銀行卡相關信息及身份證號的情況下,以借用范手機的名義,操作使用范的手機將其微信賬號和上述農業銀行卡綁定,還在其自己的手機上注冊了以范為名的支付寶賬戶并綁定該農業銀行卡,后分別將范上述農業銀行卡內1.1萬元轉入范的支付寶賬戶及微信錢包內,再將上述錢款轉至其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及微信錢包內。一審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案例中,被害人手機號碼原本沒有開通第三方支付賬戶或者雖已開通但沒有綁定銀行卡,行為人用該手機號注冊第三方支付賬號并且綁定被害人銀行卡,進而非法獲取被害人銀行卡內的錢款。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侵財犯罪主要存在以下特點: 1、此類案件中,第三方支付發行機構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與信用卡、理財公司、貸款公司通常具有綁定關系。 2、此類案件的作案手法大致有冒用型和注冊、綁定型兩種。上述的前四類侵財行為屬于冒用型,即行為人直接冒用被害人名義登錄第三方支付賬號實施多種侵財行為;第五類侵財行為為注冊、綁定型,行為人除了冒用之外還增加綁定銀行卡的行為。 3、此類案件的侵財對象主要有賬戶余額、銀行卡內資金、信貸資金、理財資金四種,不同案件中第三方支付所關聯的公司成為司法定罪的重要依據。 第三方支付侵財犯罪也給我們生活帶來了隱憂。了解犯罪行為,警惕生活中的侵財犯罪,防范侵財行為的發生,可以讓我們在充分享受現代生活便利的同時,更好地保全我們的財產安全。 部分素材來源:搜狐、正義網、大風號、江蘇檢察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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